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22 浏览量:

校发〔202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立足国家战略急需,坚持扩大国际交流,坚持以提高博士后队伍培育质量为核心,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激励保障,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二章 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完成全国博管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七条 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以下简称“中层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单位、各学科密切协作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机制。学校加强与全国博管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联系,促进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协调好工作关系。

第九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学术与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学校博士后队伍建设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人力资源处、发展规划处、科研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医院管理处、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人力资源处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层单位成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流动站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后队伍建设工作。流动站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流动站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层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来自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合作导师代表组成。各中层单位须配备从事博士后服务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所在中层单位承担。各中层单位在博士后进出站、在站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依托同一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中层单位,应加强相互间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招收

第十三条 我校设有流动站的中层单位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且学术造诣高,注重师德修养,研究经费充足。

第十五条 招收类型

根据招收方式和经费来源分为项目资助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指各中层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聘用期限内与学校建立唯一人事关系,且全职在学校工作。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经费由工作站资助,其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

第十六条 招收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年龄35周岁及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三)已初步选定科研团队或课题组,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符合合作导师或科研团队对招聘岗位的要求;

(五)符合全国博管会规定的博士后招收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招收方式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

合作导师及科研团队提出招聘需求,中层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并对审核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层单位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

学校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招收。

第十八条 各中层单位应注重从校外招收博士后人员,招收本校毕业的博士生比例按年度阶梯式减少,逐步调控到招收总数的50%左右。鼓励招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及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在站时间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3年,3年期满确因承担项目需要,且科研业绩突出,经合作导师、中层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 21 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中层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核。

合同期满未办理延期或出站手续的博士后,自动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学校不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3年。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项目资助博士后须将人事档案转至学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人事档案由在职单位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科研项目需要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合作导师、中层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出国(境)时间和管理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项目资助博士后认定中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可申请退站。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退站处理

(一)进站后发现其申请材料或人事档案中存在虚假内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情节严重;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中期考核或期满考核不合格;

(六)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科研工作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境无故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校规校纪规定的其它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实行协议薪酬,薪酬标准不少于12万元/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薪酬由学校、合作导师或中层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自然科学学科,合作导师或中层单位出资配套不少于5万元/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合作导师或中层单位出资配套不少于3万元/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法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三)可租住学校或吉林省博士后公寓;

(四)享受学校采暖补贴;

(五)享受学校规定的健康体检;

(六)可办理教工版校园一卡通;

(七)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工作站或其工作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的考核主要分为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合作导师和中层单位党委是思想政治考核的主体,合作导师和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业绩考核的主体。中层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博士后的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考核制度,实行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一)进站考核

在办理进站手续前进行,主要考察拟进站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学术规范、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

(二)中期考核

在进站的第十二个月进行,中层单位和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科研进展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项目资助博士后考核通过,且合作导师和中层单位同意出资下一年度经费,则学校匹配下一年度经费,否则办理退站。

(三)出站考核

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博士后向中层单位申请出站考核。中层单位成立5-7人专家考核小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经流动站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考核工作由合作培养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

第八章 博士后基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申请“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高水平项目。其申请条件及管理按照各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认定和具体要求按照《吉林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获得“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鼎新学者派出专项”的项目资助博士后,境内工作期间薪酬待遇按照“鼎新学者”标准执行,派出期间资助经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应标准发放,校内薪酬不再单独发放。“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入选者在享受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基础上,叠加享受学校相应岗位薪酬。

第三十五条 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鼎新学者引才专项”的项目资助博士后,出站达到学校相应岗位聘用条件且考核通过者,不占用人计划进入学校师资队伍。

第三十六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学校设立“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后”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2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