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退站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量:

四、延期、退站

1、什么情况下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退站?

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申请退站。

2、什么情况下设站单位可以让博士后退站?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博士后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自进站之日起,两个月内(寒暑假顺延)未完成报到手续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省博管办网上审批备案。

3、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手续怎么办理?

答:博士后退站与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相同,经网上申请,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网上提交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档案手续怎么办理?

答: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博士后退站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自退站之日自行解除,合同及协议相关问题由设站单位处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和保管博士后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