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量:

校人字[2021]15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学校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学术探索和科研创新,学校设立“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定期组织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原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体现“培养人才、团结人才、引领人才、成就人才”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学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参评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后,需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思想品德端正,具有科学研究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守学术道德。

2.在科研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在应用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申报成果应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且吉林大学为第一单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个人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

第五条 单位推荐。各设站中层单位组织推荐工作,负责申报条件审查及成果审核,遴选产生推荐人选,并排序报送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第七条 学校审批。将拟表彰人选报学校博士后学术与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批。

第八条 人选公示。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优秀博士后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每次评选20名左右,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条 学校为获奖博士后和合作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财务预算情况发放适当金额的奖励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凡以弄虚作假、作弊等不正当手段获奖者,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撤消其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