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鼎新学者”招募选拔、聘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量:



校人字202463


为进一步做好“鼎新学者”招募选拔及聘期内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2067号)及《吉林大学“鼎新学者”支持计划(修订)》(校发2021127号)等文件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宣传与招募

第一条 学校通过校内通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当年度“鼎新学者”招募公告,明确支持人数、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选拔程序、时间安排、中层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二条 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以下简称中层单位)以合作导师为招收主体,根据学校发布的招募公告,结合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需求,公布本单位当年度“鼎新学者”招聘启事,招聘启事须明确以下基本内容:申报条件、拟招募人数、招收学科、拟招收合作导师、专业方向、科研团队(或课题组)、研究内容、科研条件、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

第三条 各中层单位应借助学科影响力,充分发挥知名学者的辐射宣传作用,与海内外优秀青年学者建立联系,深度挖掘、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申报。

第二章 考核与选拔

第四条 各中层单位指派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同时审核拟合作导师招收资格,并将申报材料转送申请人选择的科研团队或合作导师审阅。

第五条 拟招收的科研团队及合作导师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考核,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背景、研究经历、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在《申请书》上填写推荐意见,明确出资额度、提供的科研条件、须完成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目标,提交财务系统打印的《预算执行情况表》。

第六条 中层单位党委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审查,并在《申请书》上填写审查意见。

第七条 中层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结合推荐限额、申请人学术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提交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考核人员名单。若申请人存在学术不端、道德品质等问题,可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请人与合作导师不能存在亲属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第八条 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参照《“鼎新学者”考核评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推荐人选,在《申请书》上填写考核意见。考核过程须符合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合作导师、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不得参加评审推荐工作。考核表、会议记录等材料由中层单位归档留存。中层单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人选名单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第九条 学校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条 学校博士后学术与管理工作小组对校外同行专家评议通过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者按照《吉林大学“鼎新学者”服务手册》办理相关手续,全职在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入选后,两个月内(寒、暑假顺延)无故未办理进站手续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聘期管理

聘期一般为2年。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结束聘期,但聘期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四条 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

须在办理进站手续前将人事、组织关系及个人档案转至学校。

第十五条 薪酬待遇

实行协议薪酬,薪酬标准不少于30万元/年,享受学校全职博士后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职称认定

学校对来校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鼎新学者”认定中级职称。

第十七条 国际学术交流资助

参加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受邀作口头报告或已经向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投稿、本人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已收到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的正式书面录用通知,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核后提供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用于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费等,按学校财务规定予以报销,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出国(境)管理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私出国(境)的,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经合作导师和中层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参照教职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成果认定

哲学社会科学类“鼎新学者”在聘期内发表的文章,若文章发表在中文期刊,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文章发表在外文期刊,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通讯作者,“鼎新学者”在期满考核、学校师资选留、职称评聘时,该文章视同第一作者使用,在期满考核成果提交时报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成果奖励

聘期内取得的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申报基金项目

学校鼓励和支持“鼎新学者”在校期间申报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国(境)外交流项目。“鼎新学者”入选国(境)外交流项目,国内工作期间薪酬按“鼎新学者”待遇发放,派出期间国内薪酬不再单独发放,按国家资助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考核

聘期内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 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按照《吉林大学“鼎新学者”中期、期满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校人字202247号)执行,各中层单位参照上述细则制定本单位考核管理办法,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聘期结束

“鼎新学者”完成期满考核并结束聘期,按照《吉林大学“鼎新学者”服务手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鼎新学者”聘期结束可按照人才引进渠道申请学校相应岗位。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教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鼎新学者”招收选拔、聘期管理实施细则》(校人字202246号)同时废止。